《民法》知识点:所有物取得的特别规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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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所有物取得的特别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无主动产,事实行为,原始取得
附合、混合、加工
事实行为,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
(1)拾得人报告义务
(2)拾得物保管义务(《物权法》第111条)
(3)拾得人的权利(《物权法》第112条)
①拾得人可主张必要费用
②一般无报酬请求权,但有悬赏广告的除外
③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丧失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悬赏报酬请求权
(4)遗失物归属: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
总结:
第一,拾得+“他主占有”心态(“及时”——有返还意思),适用“无因管理”法理
第二,拾得+“自主占有”心态(“不及时”——无返还意思),适用“无权占有”法理
参照遗失物规定
(1)目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
(2)构成要件:
①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仅限于委托占有的场合,对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的占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一般发生在权利的真实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的场合
②转让人无权处分
③第三人以有偿方式取得:排除无偿取得即赠与、继承、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
④第三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
⑤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3)效力
①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②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③无权处分人赔偿原所有权人的损失
④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4)遗失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有两种选择
①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②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但受让人如通过拍卖或有经营资格者处购得,权利人需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
(5)特别注意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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