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一)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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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亦称假冒混同行为、仿冒行为、虚假标示等,是一种传统、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通过冒用他人具有识别性的商业标志等达到混淆目的。“傍名牌”。
具体情形:《反法》第六条
仿冒商品标识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商品包括服务)既包括相同使用,也包括近似使用。
经营者名称混同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仅限相同使用,不包括近似使用。
假冒网络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仅限相同使用,不包括近似使用。
其他混淆行为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补漏性、兜底性规定。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具体情形:《反法》第七条
法律特征(构成要件)
主体为两方,受贿者和行贿者
行贿者
经营者,即使是员工为之,也是代表经营者(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 )。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受贿者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受贿者可能是负责人、经办人、采购员等有决定权的人以及对此项交易具有影响力的一切人员。(直接贿赂与间接贿赂)
主观方面
故意
客观方面
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
第一,贿赂方式的多样性。贿赂方式包括财物或其他手段,“其他手段”含义广泛。包括房屋装修、出国旅游、留学、娱乐赌博、低价购房、购买原始股甚至性贿赂等等,日趋具有非货币化倾向。(回扣型贿赂与非回扣型贿赂)
第二,贿赂行为的隐蔽性。通常秘密进行。如在帐外暗中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回扣或不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等。明示的折扣(减价、打折)、佣金(居间费用)等,是合法许可的。商业贿赂一般是暗中进行的,钱款等财物的支付与个人收受过程都是通过隐秘方式进行,通常采用不入账或伪造会计账册的形式进行掩盖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包括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具体表现
《反法》第八条
主体
经营者
主观
故意。且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动机。
客观
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方法
广告宣传
广告是经营者最常用、最主要的宣传方式。虚假广告宣传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不真实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欺骗和误导购买者的行为。
其他宣传方法
即经营者通过广告以外的其他手段对其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如举办商品信息新闻发布会、展览会、展销会、散发产品说明书等。“其他方法”没有界定,是一种极广泛的概括规定,是对广告方法的补充,应包含一切可以对商品进行宣传的形式。
虚假宣传类型
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宣传。
通过歧义性语言或违背常理陈述,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联想,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