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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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律特征(构成要件)
主体
必须是经营者。如果是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其他法律追究其侵权责任。
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损害竞争对手的故意,并非出于言行不慎。
客观方面
实施了诽谤行为,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如果经营者散布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情,但不属于无中生有或故意歪曲,而是客观事实,不能构成该行为。
客体
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及竞争秩序。
广义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涵盖了传统不正当竞争和狭义的网络不正当竞争
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具体情形
《反法》第十二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按照经营者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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