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责任法的论述及其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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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责任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国际责任也称国际法律责任,它是指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传统上,国际法律责任仅仅是国家责任,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律责任在很多方面有所扩展:
1. 在行为主体上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等。
2. 在法律依据上,不仅由于触犯国际法的行为可能导致国际法律责任,未被国际法禁止的一些行为也同样会导致国际责任。
3. 国际责任的性质具有特殊性,自成一类、具有强制性。
二、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
“初级规则”(primary rules)是规定法律主体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规则(包括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
“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s)是确定法律主体违反“初级规则”所引起的结果的规则。 当法律主体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次级规则”用于回答他是否有权请求加害方给予赔偿,以消除侵害后果?如何进行赔偿,确定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国际责任规则在性质上属于国际法体系下的次级规则。
第二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概念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是指作为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s)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
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2.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一致的,一般不包括个人、法人等。
3.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它不同于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
二、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引起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素:
1. 可归于国际责任主体的行为;
1. 可归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还是任何其他职能,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也不论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关而具有何种特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这些代表国家形式职权的个人也属于国家机关,他们的行为也可归因于国家。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的行为
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人或实体如果经依法授权行使政府的某种权力,它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3)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另一国家如果将其某一机关交由一个国家支配,并且该机关行使支配国的政府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而不能归于其所属国的行为。
(4)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如以此资格行事,即使越权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应视为国家行为。
(5)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一国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但如叛乱运动成为一国家政府或其行动导致一个已存在国家领土一部分致其管理下的领土内,组成一个新的国家,则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新政府或新国家的行为。
(6)受到国家指挥和控制的行为
私人个人或群体的行为不能归于国家,但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一国的行为。
(7)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
即使一项行为依照前述标准均不能归于一国,如果该国承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现代国际法也将其视为该国的行为。这种确认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语言明示;二是行为默示。
2. 可归于国际组织的行为
一般来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权威机构的法律性文件及司法机构的裁决是判断行为是否可归于国际组织的重要依据。
国际组织的机构及其职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是代表国际组织的,可归于该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职员的非职务行为或越权行为是不能归于国际组织的。
交由国际组织支配的国家机构或人员的行为,依有效控制原则,由国际组织承担责任。
2. 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
该行为违背该国际责任主体的国际法义务,即违反的是国际条约或习惯法中的义务。
判断的基础是国际法,而非国内法,一国不得以国内法为根据为其违背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1.如果一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不仅行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须对此负责。
2.如果一国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除受支配国本身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外,指挥或控制国还要对受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3.如果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则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四、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除条件
(一)同意(Consent)
一国以有效方式对另一国的某一特定行为表示同意,并且该行为没有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即解除该行为在与该国关系上的不法性。
需注意三个方面:
1.行为基于有效的同意方式,而排除胁迫、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的方式;
2.行为应限于同意的范围;
3. 同意应当在实施行为前作出,而不是在实施行为后追认;
4.国家不能通过同意允许另一国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
(二)反措施(Counter Measures)
国际不法行为的受害国对他国所为之国际不法行为,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报复方式。
(三)不可抗力及偶发事件(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 Event)
一国由于不可抗力或超过其所能控制的无法预见的事件,从而导致不符合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其不法性得以排除。但是如有关国家促成实质上是不可能的情势的发生,则不能免责。
(四)危急情况(necessity)
如果一国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是为维护本国根本利益和生存免受一严重的、立即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且所违反的义务并未使该义务所对应的权利国的基本利益受到损害,该项行为的不法性得以排除。
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国家要对因危急情况导致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1. 如果国家必要行为不符合一般强行法的义务;
2. 如果国家的必要行为不符合一个条约明示或默示的规定,该条约排除了对该必要行为作为免除国家责任的可能;
3. 如果必要的情况发生是国家本身的行为造成的。
(五)危难(Distress)
由于构成国家行为的个人在无其它办法的极度危难的情况下,为拯救自己或委托其照顾的人的生命所造成的一国不符合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其不法性得以排除。
(六)自卫(Self-defence)
按照宪章第51条所采取的自卫行为是合法的,从而排除国际不法行为的性质。
五、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根据国际法实践和2001年条款草案的规定,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一般有如下四种:
(一)限制主权
(二)恢复原状
(三)补偿
(四)抵偿
1道歉2.保证不再重犯3.惩罚性的赔偿金
六、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援引
2001年条款草案第42条规定:
一国有权在下列情况下作为受害国援引另一国的责任:
(a)被违背的义务是个别地对它承担的义务;
(b)被违背的义务是对包括该国在内的一国家集团或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而
(一)对此义务的违背特别影响该国;或
(二)彻底改变了由于该项义务被违背而受到影响的所有其他国家对进一步履行该项义务的立场。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概念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是指作为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s)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
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2.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一致的,一般不包括个人、法人等。
3.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它不同于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
二、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引起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素:
1. 可归于国际责任主体的行为;
1. 可归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还是任何其他职能,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也不论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关而具有何种特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这些代表国家形式职权的个人也属于国家机关,他们的行为也可归因于国家。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的行为
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人或实体如果经依法授权行使政府的某种权力,它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3)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另一国家如果将其某一机关交由一个国家支配,并且该机关行使支配国的政府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而不能归于其所属国的行为。
(4)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如以此资格行事,即使越权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应视为国家行为。
(5)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一国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但如叛乱运动成为一国家政府或其行动导致一个已存在国家领土一部分致其管理下的领土内,组成一个新的国家,则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新政府或新国家的行为。
(6)受到国家指挥和控制的行为
私人个人或群体的行为不能归于国家,但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一国的行为。
(7)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
即使一项行为依照前述标准均不能归于一国,如果该国承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现代国际法也将其视为该国的行为。这种确认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语言明示;二是行为默示。
2. 可归于国际组织的行为
一般来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权威机构的法律性文件及司法机构的裁决是判断行为是否可归于国际组织的重要依据。
国际组织的机构及其职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是代表国际组织的,可归于该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职员的非职务行为或越权行为是不能归于国际组织的。
交由国际组织支配的国家机构或人员的行为,依有效控制原则,由国际组织承担责任。
2. 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
该行为违背该国际责任主体的国际法义务,即违反的是国际条约或习惯法中的义务。
判断的基础是国际法,而非国内法,一国不得以国内法为根据为其违背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1.如果一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不仅行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须对此负责。
2.如果一国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除受支配国本身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外,指挥或控制国还要对受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3.如果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则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四、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除条件
(一)同意(Consent)
一国以有效方式对另一国的某一特定行为表示同意,并且该行为没有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即解除该行为在与该国关系上的不法性。
需注意三个方面:
1.行为基于有效的同意方式,而排除胁迫、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的方式;
2.行为应限于同意的范围;
3. 同意应当在实施行为前作出,而不是在实施行为后追认;
4.国家不能通过同意允许另一国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
(二)反措施(Counter Measures)
国际不法行为的受害国对他国所为之国际不法行为,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报复方式。
(三)不可抗力及偶发事件(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 Event)
一国由于不可抗力或超过其所能控制的无法预见的事件,从而导致不符合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其不法性得以排除。但是如有关国家促成实质上是不可能的情势的发生,则不能免责。
(四)危急情况(necessity)
如果一国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是为维护本国根本利益和生存免受一严重的、立即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且所违反的义务并未使该义务所对应的权利国的基本利益受到损害,该项行为的不法性得以排除。
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国家要对因危急情况导致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1. 如果国家必要行为不符合一般强行法的义务;
2. 如果国家的必要行为不符合一个条约明示或默示的规定,该条约排除了对该必要行为作为免除国家责任的可能;
3. 如果必要的情况发生是国家本身的行为造成的。
(五)危难(Distress)
由于构成国家行为的个人在无其它办法的极度危难的情况下,为拯救自己或委托其照顾的人的生命所造成的一国不符合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其不法性得以排除。
(六)自卫(Self-defence)
按照宪章第51条所采取的自卫行为是合法的,从而排除国际不法行为的性质。
五、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根据国际法实践和2001年条款草案的规定,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一般有如下四种:
(一)限制主权
(二)恢复原状
(三)补偿
(四)抵偿
1道歉2.保证不再重犯3.惩罚性的赔偿金
六、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援引
2001年条款草案第42条规定:
一国有权在下列情况下作为受害国援引另一国的责任:
(a)被违背的义务是个别地对它承担的义务;
(b)被违背的义务是对包括该国在内的一国家集团或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而
(一)对此义务的违背特别影响该国;或
(二)彻底改变了由于该项义务被违背而受到影响的所有其他国家对进一步履行该项义务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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