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领土法的概括及其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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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领土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一)领陆
是指一国疆界以内的陆地。在群岛国中,其领陆是由全部岛屿或群岛构成。
(二)领水
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其陆地疆界连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1.内水(1)内陆水: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运河;湖泊。(2)内海水: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全部海域,河口、港口、内海湾、内海峡。
2.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三)领空
(四)底土
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一、传统国际法取得领土的方式
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一)先占
亦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占领的客体是无主土地。
(2)占领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占有+行政管理)。
现今世界上无主地几乎没有了,先占已失去现实意义
(二)时效
时效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占有某块领土,并且已经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时效与先占根本区别:
时效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而先占是对无主土地的占领。
时效在国际法上没有成为一致公认的制度。
(三)添附
添附是指因自然和人为作用而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
添附的两种方式:
(1)自然添附:由于泥沙逐渐被水流冲积而形成的三角洲,或者是由于领海内出现了新生岛屿,使沿海国的领土增加。
(2)人为添附:沿着河流或者沿着海岸线而建筑的堤堰、防波堤,或者堆积土石填海造田,或者建立用于各种用途的人工岛屿等,从而使领土得到增加。
人为添附损害邻国利益就不能认为是合法的。
(四)割让
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移转给另一个国家。
割让在国际法有两种方式:
(1)强制性的和无代价的移转,常是战胜国对战败国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从而兼并和割让其领土,在现代已不具备合法性。
(2)非强制的,即自愿的、和平谈判的结果,如赠送、买卖、交换等。
(五)征服
征服是指一国用武力占领他国一部分或全部领土,进而加以吞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按照传统国际法,征服应具备两个条件:
(1)征服国家有占领的意思;
(2)征服国家具有占领的能力。
现代国际法从根本上否定征服作为领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是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不论是采取武装斗争的形式还是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只要是符合民族自决原则而变更国家领土,都是现代国际法所允许的。
(二)全民投票
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它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变更领土主权是合法的,其合法性取决于居民意志能否自由表达,那种强奸民意的全民投票则是违反国际法的。
三、领土争端及解决
(一)领土争端主要是边界争端。
(二)领土争端的解决方式应坚持和平方法解决,而非诉诸武力。
1. 通过谈判,签订边界条约
2. 提及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
(三)中国当前面临的领土争端
1. 中印边界问题(东、西、中,东段因违法的麦克马洪线而产生)
2. 中日钓鱼岛归属问题(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已经归还中方,美国擅自扩大托管范围)
3. 南海问题
一、传统国际法取得领土的方式
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一)先占
亦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占领的客体是无主土地。
(2)占领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占有+行政管理)。
现今世界上无主地几乎没有了,先占已失去现实意义
(二)时效
时效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占有某块领土,并且已经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时效与先占根本区别:
时效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而先占是对无主土地的占领。
时效在国际法上没有成为一致公认的制度。
(三)添附
添附是指因自然和人为作用而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
添附的两种方式:
(1)自然添附:由于泥沙逐渐被水流冲积而形成的三角洲,或者是由于领海内出现了新生岛屿,使沿海国的领土增加。
(2)人为添附:沿着河流或者沿着海岸线而建筑的堤堰、防波堤,或者堆积土石填海造田,或者建立用于各种用途的人工岛屿等,从而使领土得到增加。
人为添附损害邻国利益就不能认为是合法的。
(四)割让
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移转给另一个国家。
割让在国际法有两种方式:
(1)强制性的和无代价的移转,常是战胜国对战败国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从而兼并和割让其领土,在现代已不具备合法性。
(2)非强制的,即自愿的、和平谈判的结果,如赠送、买卖、交换等。
(五)征服
征服是指一国用武力占领他国一部分或全部领土,进而加以吞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按照传统国际法,征服应具备两个条件:
(1)征服国家有占领的意思;
(2)征服国家具有占领的能力。
现代国际法从根本上否定征服作为领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是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不论是采取武装斗争的形式还是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只要是符合民族自决原则而变更国家领土,都是现代国际法所允许的。
(二)全民投票
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它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变更领土主权是合法的,其合法性取决于居民意志能否自由表达,那种强奸民意的全民投票则是违反国际法的。
三、领土争端及解决
(一)领土争端主要是边界争端。
(二)领土争端的解决方式应坚持和平方法解决,而非诉诸武力。
1. 通过谈判,签订边界条约
2. 提及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
(三)中国当前面临的领土争端
1. 中印边界问题(东、西、中,东段因违法的麦克马洪线而产生)
2. 中日钓鱼岛归属问题(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已经归还中方,美国擅自扩大托管范围)
3. 南海问题
一、领土主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对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领土主权包括三方面内容:
1.领土管辖权2.领土所有权3.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二、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如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等。
(二)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如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等。
1. 共管
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 租借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3. 势力范围
所谓势力范围是指根据不平等条约,一国承允在其某一部分领土内行使主权时必须符合列强和殖民者的意志和利益。
4. 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一、边界的形成与划分
边界亦称国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可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以及地下边界等。
边界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情况:
1. 传统边界线; 2. 条约边界线
划分边界线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自然划界法2.几何划界法3.天文学划界法
二、边境制度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
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若发现界标被移动和损毁,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
(二)地方居民的往来
边境地区居民的往来一般不受出入国境手续的限制,他们由边境当局处理。
(三)界河和边境土地的利用
界河水在使用上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沿岸国对航运享有平等权;沿岸国对界河生物资源的养护负有共同责任;不得损害边境居民安宁。
(四)边境事件的处理
相邻国家间通常根据条约设置边界机构(边界委员会)处理一般的边境事件。
三、中国边界现状
同中国接壤的陆地邻国有14个,同中国海上相邻或相向的国家有8个,中国目前与12个国家签订了边境条约。
一、南极的法律地位
1400多万平方公里,自然资源丰富,重要的战略地位,是世界上唯一的无主地,南极洲无主地的状态主要是国际条约的限制。
1959年《南极公约》的主要内容:
1.和平利用;2. 科学调查自由和国际合作;3. 冻结领土要求;4. 观察员视察;5. 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6. 禁止在南极核试验
“南极条约体系”
中国在南极的四个科考站:长城站、中山站、昆仑站、泰山站
二、北极的法律地位
自然资源、战略地位
没有国际协议对北极的法律地位加以规定,仅在具体事项上有一些条约
近年来,北极的主权和资源归属争议
中国北极科考站:黄河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