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的公司的资本制度的概括及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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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的公司的资本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公司资本与融资
(一)公司资本
1、狭义
股权资本(注册资本):记载于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登记注册的资金
2、广义
股权资本+借贷资本+公司的收益
(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1、公司占有、使用、处分
2、公司收益
3、公司资产为其债务提供一般担保
(三)融资方式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则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营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配套体系。
(一)法定资本制
1.概念
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须一次性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形成制度,其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行。但可以不一次缴纳股款。
2.内容
①公司设立时,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
②公司设立时,须将资本一次性全部发行并认足;
③资本募足后,各认股人应根据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
④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减资本须履行法定程序。如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等。
3.评价
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导致公司设立周期长、成本高;同时为公司成立后的增减资本带来不便。
(二)授权资本制
1.概念
授权资本制,也称核准资本制或名义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
授权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可以分次发行。
2.内容
①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此点与法定资本制相同。但同时章程亦应载明公司首次发行资本的数额。
②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而只需认足或募足其中的一部分。
③各认股人就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部分,应根据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
④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仅需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须股东会议变更公司章程。
3.评价
利:
①公司不必一次发行全部资本或股份,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
②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而无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
③避免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
弊:易导致滥设公司或设立欺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折衷资本制
分为许可资本制和折衷授权资本制两种类型。
1.许可资本制
许可资本制,也称认许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2.折衷授权资本制
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也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
(四)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我国除了27种公司外,均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法要求章程规定的资本需一次性发行和认缴,但出资期限完全实行章程自治。
第二节 股东出资制度
一、股东出资概念
股东出资是指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根据协议以及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货币等财产。
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出资制度则是资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公司法列举的出资形式
(一)货币
股东以货币出资,方便快捷,既可准确计算出资额,也可直接使用。
(二)实物
实物主要是指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
(四)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资是指以从国家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
三、其他出资形式
(一)股权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者将其对另一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公司成为另一公司的股东,投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法司释(三)第11条。
(二)债权
债权出资是投资者将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公司,公司成为第三人的债权人,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
证券化债权出资,各国均无异议。
债权转为股权在公司重整情形下运用较多。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 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认可债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四、出资的价值评估和确认
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形式的出资都需要进行价值评估。
评估验资:公司法第27条、82条;公司法司释(三)第9条
(1)评估作价
(2)验资证明:募集设立公司法第89条
(3)评估验资责任:就评估或证明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五、出资义务的履行
股东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出资。
(一)缴纳方式
货币出资 :无金额限制、无来源限制。
(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取得股权的处理)
非货币财产出资: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与登记脱节的补正
(所有权换股权;无权处分看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交付之日计算股东权)
划拨土地出资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补正
股权出资:合法持有;无瑕疵无负担;履行了股权转让法定手续;价值评估。
债权出资:
(二)缴纳期限(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发起人催缴权:
公司求偿权:公司法司释(三)第6条
无限期视为到期:
(1)破产
(2)准破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3)恶意延长: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三)出资证明
1、有限公司: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有限公司成立之后以公司名义发放给股东的出资凭证。
(1)出资证明书仅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又称书证,有别于证券。
(2)《公司法》第31条: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六、出资瑕疵及其责任
1、概念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责任: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示意图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概述
1、股权转让的类型
协议转让:
内部转让:章程规定;章程无规定,内部自由转让
外部转让;
特殊方式转让:强制执行转让、继承 、法定情况下退股
2、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变动
股权部分权能转让
瑕疵股权转让:公司法司释(三)第18条
3、章程限制的效力:
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股东的固有权。
二、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特别规则(外部转让)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 (第71条)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征求意见方式:书面。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的,应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的损害救济:
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股权转让的特殊方式
(一)强制执行转让
因强制执行程序而发生的股权转让(72条)
法院通知;
其他股东均有优先权;
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权!
转让效果:由此引起章程修改,无需股东会另行表决!
(二)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股权回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其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因继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发生的股权转让(75条)
第75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一、股份概述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即最小单位;是股东权利存在的基础及计算股东权利义务的最小单位;是股票的价值内容。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特征
具有不可分性
平等性
可转让性
证券性
二、股份的分类
三、股份发行的类型
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资本而出售或分配其股份的行为。
(1)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
(2)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的三个判断标准: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四、股份的发行原则与价格
1.股份发行的原则
公平、公正;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按面值发行
溢价发行:超过面值发行
折价发行:低于面值发行
五、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自由
(二)股份转让限制
1.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的限制(25%)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它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例外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份转让方式
(1)记名:背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前20日、决定股利分配的基准日前5日不得变更股东名册
(2)无记名:交付股票即可
六、特殊的股份转让----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股份回赎)
(1)两种模式:许可(美);原则禁止例外许可。(英、大陆法系)
(2)我国:例外许可,放宽了范围!
6种许可情形: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股份设质及股票被盗遗失灭失
股份设质
(1)记名
当事人合意
质权人姓名记载于股票
股票交付质权人
(2)不记名
合意+交付股票给质权人
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
记名股票
(1)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无效(2)请求公司补发股票
无记名股票:无该保护
一、股东出资概念
股东出资是指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根据协议以及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货币等财产。
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出资制度则是资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公司法列举的出资形式
(一)货币
股东以货币出资,方便快捷,既可准确计算出资额,也可直接使用。
(二)实物
实物主要是指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
(四)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资是指以从国家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
三、其他出资形式
(一)股权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者将其对另一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公司成为另一公司的股东,投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法司释(三)第11条。
(二)债权
债权出资是投资者将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公司,公司成为第三人的债权人,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
证券化债权出资,各国均无异议。
债权转为股权在公司重整情形下运用较多。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 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认可债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四、出资的价值评估和确认
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形式的出资都需要进行价值评估。
评估验资:公司法第27条、82条;公司法司释(三)第9条
(1)评估作价
(2)验资证明:募集设立公司法第89条
(3)评估验资责任:就评估或证明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五、出资义务的履行
股东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出资。
(一)缴纳方式
货币出资 :无金额限制、无来源限制。
(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取得股权的处理)
非货币财产出资: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与登记脱节的补正
(所有权换股权;无权处分看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交付之日计算股东权)
划拨土地出资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补正
股权出资:合法持有;无瑕疵无负担;履行了股权转让法定手续;价值评估。
债权出资:
(二)缴纳期限(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发起人催缴权:
公司求偿权:公司法司释(三)第6条
无限期视为到期:
(1)破产
(2)准破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3)恶意延长: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三)出资证明
1、有限公司: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有限公司成立之后以公司名义发放给股东的出资凭证。
(1)出资证明书仅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又称书证,有别于证券。
(2)《公司法》第31条: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六、出资瑕疵及其责任
1、概念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责任: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示意图
一、概述
1、股权转让的类型
协议转让:
内部转让:章程规定;章程无规定,内部自由转让
外部转让;
特殊方式转让:强制执行转让、继承 、法定情况下退股
2、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变动
股权部分权能转让
瑕疵股权转让:公司法司释(三)第18条
3、章程限制的效力:
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股东的固有权。
二、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特别规则(外部转让)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 (第71条)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征求意见方式:书面。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的,应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的损害救济:
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股权转让的特殊方式
(一)强制执行转让
因强制执行程序而发生的股权转让(72条)
法院通知;
其他股东均有优先权;
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权!
转让效果:由此引起章程修改,无需股东会另行表决!
(二)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股权回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其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因继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发生的股权转让(75条)
第75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股份概述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即最小单位;是股东权利存在的基础及计算股东权利义务的最小单位;是股票的价值内容。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特征
具有不可分性
平等性
可转让性
证券性
二、股份的分类
三、股份发行的类型
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资本而出售或分配其股份的行为。
(1)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
(2)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的三个判断标准: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四、股份的发行原则与价格
1.股份发行的原则
公平、公正;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按面值发行
溢价发行:超过面值发行
折价发行:低于面值发行
五、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自由
(二)股份转让限制
1.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的限制(25%)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它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例外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份转让方式
(1)记名:背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前20日、决定股利分配的基准日前5日不得变更股东名册
(2)无记名:交付股票即可
六、特殊的股份转让----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股份回赎)
(1)两种模式:许可(美);原则禁止例外许可。(英、大陆法系)
(2)我国:例外许可,放宽了范围!
6种许可情形: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股份设质及股票被盗遗失灭失
股份设质
(1)记名
当事人合意
质权人姓名记载于股票
股票交付质权人
(2)不记名
合意+交付股票给质权人
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
记名股票
(1)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无效(2)请求公司补发股票
无记名股票:无该保护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
2、特征
证券性
可转让性
收益稳定性
可回赎性
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
(二)类型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3、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
4、普通公司债、垃圾债券和参与型公司债
参与型公司债:分红超过债券利率时,即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债券的利息
(三)债券发行
1、发行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可发行可转换债券
2、发行的核准
未经核准,不得公开发行债券!
3、债券募集
(四)公司债券转让
1、转让场所
可自由转让
上市债券,更为自由
2、转让价格
3、方式
记名:背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债券存根
不记名:交付债券即可
(一)分配与可分配利润
1、分配
2、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与分配方式直接相关!
3、营业净利润
4、盈余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10%
(2)任意公积金
(二)盈余分配决定权
股东大会
(三)分配比例
1、有限责任公司:
约定优先;无约定,实缴出资比例
2、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规定;无规定者,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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