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公共秩序保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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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起源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期。随后经历国际礼让说和“胡伯三原则”
立法模式
1.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模式(多以单边冲突规范的形式出现)
2.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模式(多数国家采用一—灵活性)
3.合并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模式(更完善)
主观说
主观说认为,法院依本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如该外国法本身的规定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即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而不问具体案件适用该外国法的结果如何。
客观说
客观说不重视外国法本身是否不妥,而注重个案是否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其中结果说(外国法的内容或适用结果)得到大多数国家的采纳。
(一)公共秩序保留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与外国公法的排除相混淆
(二)援引公共政策并应与直接适用一国强制性规范相混淆
(三)应当慎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来限制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
(四)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外国法后,不可一概代之以法院地法(可依据其他的冲突原则或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确定新的准据法,法院地法是最后的选择)
1.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我国采用的是直接限制的立法模式。我国采取了“结果说”。
2.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标准,是基于外国法的适用将导致有违于我国公共秩序的效果,而非基于外国法内容上的差异。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补充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规避vs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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