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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选择之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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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选择之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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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选择之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予以履行的债。

在履行债务之前,选择之债的给付标的必须【特定】, 即通过在数种给付标的中选定一种而将选择之债转变为简单之债,否则无法履行

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

法定

依法律直接规定发生的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由【法律直接规定】

约定

依合同发生的选择之债,由当事人【约定】选择权的归属

无定--债务人

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选择权应当属于【债务人】

移转

如果选择权人(债务人)在合理期限没有行使选择权, 经过催告还不选择,选择权转移给向对方

选择之债的特定化方式有3种

一是在履行时由【当事人合意】选定给付标的

二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予以特定-最常见

选择权的性质

- 该选择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

选择权行使后【不得撤回】, 效力溯及到债之发生时

选择权行使

通知行使

- 通知当事人行使选择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变成简单之债

不得变更 - 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 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三是因其他标的发生履行不能而【只剩下一种可给付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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