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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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管辖知识点(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种。(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并案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即依法应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公诉可自诉)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案件轻微,二是有证据证明。
对于这类案件,被害人有权选择是以自诉还是以公诉的方式起诉。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故意伤害案(轻伤)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侵犯人身、财产罪)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又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直接答公转自)
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检察院自侦案件)
立案管辖的交叉(竞合)
级别管辖
移送管辖制度
突破级别管辖的规定
地域管辖
专门管辖
并案管辖
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