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主体 诉讼代理人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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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民事诉讼法诉讼代理人知识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共同诉讼
1、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彼此有连带关系,其中1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情况
劳务派遣期间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企业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分立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介绍业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保证合同纠纷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遗产继承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代理人情况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共有财产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挂靠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2、普通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其中1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不能是共同的); (2)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3)几个诉讼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合并审理能够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目的。
(二)代表人诉讼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2)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3)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三)民事公益诉讼
1、诉权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个人不得提起公益诉讼)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有明确的被告; 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③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管辖
(1)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和解、调解
(1)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2)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3)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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