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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典物权编知识总结树形表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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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糕店老板 浏览量:152022-10-31 10: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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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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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典物权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物权基本规定

(1)物权调整范围:

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2)原则:

①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 所有权

(1)含义: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所有权:

①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③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④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⑥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⑦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⑧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3)所有权取得的特殊规定:

①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 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③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④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 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 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⑤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 用益物权

(1)含义: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 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 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②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③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 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 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 承包经营权。

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 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 转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 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 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居住权

①内容: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 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③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 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④居住权流转的禁止性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 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 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4. 担保物权

(1)含义: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抵押权:

含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 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禁止抵押范围: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 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质权:

动产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 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 的财产权;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4)留置权:

①含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②留置权实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担保物权的竞合:

①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②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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