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章回避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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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章回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适用回避的人员
(1) 侦査人员,包括所有侦査机关的侦査人员以及对侦査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部门负责人。
(2) 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 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
(4) 书记员
(5) 翻译人员
(6) 鉴定人
(7) 回避的适用人员扩大到人民陪审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
(一)诉讼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需要扩大解释,即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都应当回避。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即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4.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审判人员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7.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也,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8.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岀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二)任职回避
1.法官、检察官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所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不得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一)回避申请的提出
1.申请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2.时间: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3.提出方式: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均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都必须说明理由,以口头方式提岀回避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办案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提出回避申请的,还应当向申请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申请效果:回避申请提岀以后,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应予暂停。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申请,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二)回避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1.决定主体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按照其所在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
2.决定形式
处理回避问题应该用“决定”,可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一旦做出,一般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回避的效力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主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审判人员因为回避而退出了审判,之前进行的审判活动应当归于无效,整个审判程序更新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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