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总则逮捕相关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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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总则逮捕相关知识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将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
4.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
一般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可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只需证明数罪中的一罪、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注意刑法里面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情形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和取保候审转逮捕一样的内容
径行逮捕
只要符合下面的条件,无需考虑社会危险性因素,应当逮捕:
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3.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身份不明的
转化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逮捕的批准和决定
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的,可以决定逮捕。
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对公诉案件应予逮捕的,可以决定逮捕。
特殊身份之人大代表
本级: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上级:层报所属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下级: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乡级: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大。
两级:分别依照以上几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外地: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特殊身份之外国人、无国籍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依据该批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2.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岀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由此建立了我国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1)特点:
①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
②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客体包括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
③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进行审查,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而进行审查。
④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是由人民检察院对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而不是对之前的逮捕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审查方式:
公开审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3)审查期限:
立案后1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4)审查结果
不变:继续羁押: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变化: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内回复处理情况
办案机关未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岀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有下列情形,检察院应当建议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无证据、无徒刑、无必要、已超期) ①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②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③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④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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