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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体程序第一章立案总结树形表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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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大学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体程序第一章 立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与功能

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 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

功能:

1.开启刑事诉讼程序

2.为侦查提供依据和基础

3.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4.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信息和依据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出控告。

4.犯罪人的自首。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立案的条件

(一)公诉案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1) 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 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和存在。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处以刑罚。

但法律规定有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不追诉原则):(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的立案除了应当具备公诉案件的两个立案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2.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四、立案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报案、控告、举报既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无论是否属于管辖范围,公检法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对立案材料的初步审查

仅为了査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发生,而不是要求査明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过程等全部的犯罪事实,也不要求在这一阶段査清谁是犯罪嫌疑人,因为这是立案以后侦查阶段的任务。(初步审查≠侦查)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立案或不立案(书面决定,不立案决定要告知控告人)

立案后撤销: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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