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之宋朝法制的概述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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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宋刑统(刑法典),12篇502条,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
编敕(单行法)皇帝对特定人特定区域的诏令经汇编后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称编敕,效率高于宋刑统
编例(条例和判例)皇帝或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指挥)判例汇编(断例)
条法事类(法律汇编)依事分门别类对敕令格式加以汇编
不动产买卖
先问亲邻(房亲四邻)输钱印契(缴税官印)过割赋税(缴税账户改名)原主离业(转移占有)
典卖契约
典卖(活卖可回赎)买卖(绝卖永卖断卖不可回赎)
业主的权利: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或者无约定最长30年可以原价回赎
钱主的权利:典物使用收益权,典物优先购买权,待赎期转典权,回赎期不回赎取得典物
继承制度
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
财产继承:
诸子均分,在室女享有兄弟继承权的一半
遗腹子和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继子与户绝之女同享继承权
户绝之家,夫死妻在立继从妻(立继)夫妻俱死立继从妻尊长(命继)
刑罚制度
折杖法:笞杖折臀杖,徒折脊杖释放,流折脊杖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折脊杖本地配役三年(死刑强盗犯罪除外)
刺配:杖刑、配役、刺面三合一刑罚,宋初为宽贷死刑,后背滥用
凌迟:(千刀万剐)首创于五代,宋代成为法定刑
重法地法
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
仁宗赵祯《窝藏重法》神宗赵顼《重法地法》
中央司法机关
三法司: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部分审判职能)
另设审刑院(元丰改制裁撤)制勘院、推勘院(临时司法机构)
鞫谳分司(审判分离)
审和判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审问案情(鞫推狱司)的无权量刑,检法量刑(法司)另其他官员
宋朝特色,一定程度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徇私枉法,保证审判质量
翻异别推(换人换机关再审)
犯人推翻原有口供,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案件必须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
换司法官(别推)换司法机关(别移)翻异次数不可过三
务限法(务农的时候限制诉讼)
每年二月初一入务,十月初一开务,期间田宅、婚姻、债务等民事案件停止受理
两部著作
洗冤集录,宋慈,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名公书判清明集,大儒官员民事裁判文书汇编
中央地方
中央行政机构:二府(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盐铁度支户部)共治国事
地方行政机构:路(经略安抚、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使)、府州军监、县
官员选任
科举,殿试成为常制,创造糊名誊录回避,考察策论
差遣制,官(品级)职(文官虚衔)差遣(实际工作)
考课制度,京朝官(审官院)州县官(考科院)
监察制度
御史台(台中央、殿朝堂、察地方)谏院(中书门下谏官组成)各路监司也有监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