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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体程序第二章侦查知识总结树形表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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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大学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体程序第二章 侦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侦查的概述

(一)概念

侦査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査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査是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

① 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这与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在调查核实证据时所进行的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活动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后者属于审判中的收集证据、査明案情的活动而不属于侦查活动的范畴。

② 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二)特征:

1.享有侦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

2.侦查活动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侦查活动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侦查权的行使具有合法性

4.侦查程序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兼有行政性和司法性。

① 行政性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职权主动进行侦查,并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② 司法性主要表现为侦査行为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需经过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

(三)侦查的任务

就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根据。公安机关完成侦查任务,一般分为侦破和预审两个阶段。其中,侦破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预审阶段的主要任务则是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公安机关内部实行“侦审一体化”,取消预审部门,但预审工作还存在。

(四)侦查行为的法律控制

1.事前审查:在侦査机关作出逮捕、羁押、搜査等较严厉的影响公民重要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之前,应由裁判主体也就是法官来进行司法审査,并作出决定。

2.事后审查:针对侦查过程中一般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应进行事后审査。公民对于侦査机关在侦査过程中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也就是提起行政诉讼。

二、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问题的一种侦查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每一个刑事案件中侦查工作的必经程序。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査、了解案件情况或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受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查明、了解的一种侦查行为。

(三)勘验、检查

勘验、检査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人身(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四)搜查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提取、留置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侦查行为,可以单独进行。但通常与勘验、搜査同时进行。

查封、扣押: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公安或检察院批准,可通知邮电机关扣押。)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能划扣存款、汇款,也不得重复冻结)

(六)鉴定

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一种侦查行为。主要有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以及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都要计入。 2.鉴定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3.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除了鉴定人签名外,还应当加盖医院公章。 4.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七)通缉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决定机关是公安、国安、检察院,发布机关是公安、国安)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报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1.A级通缉令是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级别最的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 2.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被通缉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发岀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4.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和发布的上级机关。

三、侦查终结

(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

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岀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1.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决定) 2.注明具备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注明具备不起诉的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检察院决定) 3.撤销案件:对于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自己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1.经过侦查,发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自己决定) 2.经过侦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自己决定) 3.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侦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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