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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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所谓“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是指:
①当事人约定质量要求的,不符合该约定的质量要求;
②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不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③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不符合《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规定的质量标准。
2.标的物的质量瑕疵须于标的物“交付”之时业已存在,至于该瑕疵是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就存在,抑或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才存在,在所不问
3.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如果买受人知道标的物具有瑕疵仍订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负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4.买受人须适时地履行瑕疵通知义务
这是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一个区别,买受人没有适时履行瑕疵通知义务的,出卖人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须在下列期间内容履行检验与通知义务:
①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出卖人应在该期间内通知;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现质量瑕疵后的合理期间或者自受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通知;
③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出卖人应在质量保证期内通知(不适用前述2年的规定)。
出卖人没有适时履行检验与通知义务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要求,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包括
①修理、重作、更换
②退货
③减少价款或报酬
④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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