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遗嘱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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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遗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公证遗嘱
指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①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②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2.自书遗嘱
指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
①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②须注明年、月、日
③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须注意:《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
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
①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②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③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并非代理遗嘱。因为,在代书遗嘱中,遗嘱的内容有被继承人口述,代书人无权决定遗嘱的内容。而在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独立决定法律行为的内容
4.录音遗嘱
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是
①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②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求将见证人录入录音、录像之中)
5.口头遗嘱
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
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为:
①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所谓“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
②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须注意:由于口头遗嘱特别容易被篡改和伪造,故《继承法》第17条第五款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为死因行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除被继承人死亡这一要件外,遗嘱有效还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③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下列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遗嘱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①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
③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④“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⑤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遗嘱的撤销或变更
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使其全部或部分不发生效力,前者称为遗嘱的撤销,后者称为遗嘱的变更
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遗嘱人撤销或者变更遗嘱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生撤销或者变更遗嘱的效力: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④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
⑤依照法定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分两种
(1)明示
若前后两份有效遗嘱的内容相互冲突,则在后遗嘱撤销变更了在前的遗嘱。但公证遗嘱须由在后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
(2)默示
①《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②遗嘱人故意破毁遗嘱的。须注意:破毁公证遗嘱时,须将(遗嘱人保存的)正本与(公证机关保存的)原本一并破毁,方可引起撤销遗嘱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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