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商法>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及商事主体的分类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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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商法>商事主体知识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
依法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特征:
1.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同时具备)
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事登记而取得
4.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使商事主体与偶尔从事商事行为者相区别
(一)概念:
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商事权利能力是指商法所赋予的、商事主体能够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2、商事行为能力则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意志独立进行商事活动,并取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能力。
(二)特征:
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统一。它与民事能力中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有别。
2.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不同的商事主体因其登记的营业性质和范围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商事能力。传统商法禁止和限制商事主体超出营业范围的越权经营行为,并否定越权行为的效力。
3.商事能力因商事登记而确定。在我国,不论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也不论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均须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商事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三)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1)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2)未成年人也不得成为合伙人。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凡公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事业。
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1)按照我国法律设立的具有我国商事主体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的最终结果由外国企业承担) (3)外国企业依法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4)外国企业经批准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商个人
1、概念:
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
2、特征:
(1)商个人作为商法确认的主体,须经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并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
(2)商个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权利不同,与一般自然人人身相关的权利与商个人无关。
(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非营利的行为,如自然人的消费行为,就不属于商个人的行为。
(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商个人对其经营活动形成的债务,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负责,而以该自然人的全部财产负责,构成商个人的自然人或家庭户必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商个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分类
(1)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个人或家庭依法经核准登记,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的一种商事主体。
(3)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村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
(二)商法人:
1、概念:
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即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机关法人不属于商事主体
2、特征
(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具备一般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特点,包括依法成立、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财产、承担独立责任。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设立依照商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以注册登记方式进行。
(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3、分类
1.外国商法中的商法人的分类。主要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
2、我国法律中的商法人分类。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商法人按所有制性质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此划分方法已无法律意义。
(三)商合伙
1、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2、特征:
(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3)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各国的一般合伙由民法调整,无须专门的商事登记。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四)商中间人
1.概念:
以从事间接商行为或中介商行为为业者
2.类型:
① 代理商: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受他人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② 居间商: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积极促成企业缔结,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商人。 ③ 行纪商: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五)商辅助人
1.概念:
商业辅助人又称为商业使用人,它是指受商事主体委任或雇佣,辅助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又称为商业使用人,是指基于委任或者雇佣合同关系而从属于商业主体以辅助其营业的人。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谓的“商人”往往就是针对这种商业辅助人而言的。商业辅助人包括经理人、职员和劳务人员。
2.法律特征:
(1)隶属性;(2)商业代理权;(3)关系具有复合性。
3.商业辅助人的分类
① 经理人。经理人是指接受他人授权而为他人进行商务管理及经营的人。 ② 代办商。代办商是指非经理人而受商人委托,于一定处所,或一定地区内,以商人的名义办理其事务之全部或一部为业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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