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商法>商业名称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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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商法>商业名称知识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
1、商业名称:
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字号。
2、字号:
字号通常是指商业名称中的表彰商事主体的特殊文字,是商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一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文字组成。而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的全称。
3、商标: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及其他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4、商标vs商业名称
(1)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3)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有自己商业名称。 (5)商业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取得
1、构成
(1)行政区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名称中应当冠以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除了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以外,在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等字词。
(2)字号:字号是商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商业名称中企业唯一可以自己创设的要素。字号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a.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b.字号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c.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组织形式: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应当在商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应当在商业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选定:
原则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即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合的,均不予承认,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
3、取得
经过登记是取得商业名称权的唯一途径,具体有创设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废止登记、撤销登记
(三)效力
1、排他效力:
商事主体取得商业名称权,就取得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排除他人登记和使用与该商业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业名称的权利。
2、救济效力:
商事主体经登记而取得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如果其他商事主体侵犯其专用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四)商业名称权
1、概念:
即商业名称专用权,是指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事主体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业名称权兼具人格权(依附于商事主体而存在,自身不能单独存在) 和财产权(具有财产价值,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可以转让)的双重属性。
2、特征
(1)地域性。一般只在其登记机关的辖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区域的范围,商业名称权就不受保护。 (2)公开性。商业名称的创设、变更、废止、转让和继承都应当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3)可转让性。商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可以转让和继承。 (4)时间上的无限性。商业名称无时间上的限制,只有在商业名称所有人营业终止并未转让商业名称的情况下,商业名称才绝对终止。
3、权能:
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可以“出借”或“出租”)、商业名称变更权、商业名称转让权
4、保护
(1)在商业名称的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再登记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商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名称。 (2)未经商业名称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业名称或者使用类似商业名称的,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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