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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商法>公司法股权知识点总结树形表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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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商法>公司法股权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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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大学法学<商法>公司法股权知识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公司的股东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1. 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或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

2. 姓名(名称)向工商局登记,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外);(对抗证据)

3. 公司成立后,签出资证明书,证权证书,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联系;

4. 股东资格诉讼,均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

(一)概念:

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一股二卖”问题

原股东转让股权给受让人,但未进行变更登记,又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获得股权;原受让人可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董、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于未及时办理登记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若原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2、针对瑕疵股权转让的情形

(1)受让人知情,则受让人与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受让人不知情,则无须承担责任。

3、对于出资瑕疵股东的权利限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合理限制。但仅影响股东的财产性权利,而不影响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2)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不作为,公司可依照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3)股份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的,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请求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的权利范围

股利分配请求权

符合法定条件: 1、盈利 2、弥补公司亏损 3、依法提取公积金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1、重大问题决策权 2、公司经营建议或质询权 3、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公司清算时,就公司的剩余财产所享有的请求分配权利

知情权

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包含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股权

对公司发行新股的优先购买权

诉权

司法强制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等

(三)分红权

1、公司收益分配顺序:弥补亏损一依法缴纳所得税一提取法定公积金一支付优先股股利一提取任意公积金一支付普通股股利

2、股东利润的分配

(1)有限公司:“约定优先,实缴补充”。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股份公司:约定优先,按照实际持股比例分配: ① “约定优先实持补充。”即,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同有限公司) ③ 股份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o因为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发行的股份,即使在法定情形下回购,也需在法定期间内转让股份或者注销股份,故公司转让或注销前,即使持有本公司股份,也不得分配公司利润。

(四)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可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三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2)可查阅但不能复制会计账簿,但需书面申请、说明目的; (3)有合理根据认为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可以拒绝提供。股东可以起诉,起诉时须具有股东的资格,但如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除外 (4)不正当目的

2、股份有限公司:任何材料都不能复制,且不能查阅会计账簿

(五)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对内: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须通知。

(2)对外(重点):书面或其他确认能够知悉的合理方式,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总人数)过半数同意,才可以转让;若(l)接到通知超过30日不予答复或(2)过半数以上不同意+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

(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 ① 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无须征得同意; ②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 ③ 第三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受让股权; ④ 无须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的内容

(4)上述两种方式转让后的效果: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5)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方式: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2)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

①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①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本总数25%; ②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 公司章程还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以下为例外:①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10日内注销) ②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转让或注销) ③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不超过发行总额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④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6个月转让或注销) ⑤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不超过发行总额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⑥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超过发行总额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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