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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商法>破产法概述知识总结树形表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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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大学法学<商法>破产法概述知识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破产

(一) 概念与特点

1、概念: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2.特点: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2)破产适用的前提即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破产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4)破产是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二) 与其他类似行为的区别

1.破产与法人清算

(1)发生的原因不同。破产发生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法人清算的发生一般是由于破产之外的解散事由出现。 (2)目的不同。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使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至于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则是其附带后果,而法人清算的目的就是消灭法人资格。 (3)法院是否介入不同。破产程序自始至终都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而法人清算既可以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自愿,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实施,也可以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由清算组负责清算。

2. 破产与公司重整

(1)宗旨不同。破产程序的宗旨在于使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公司重整的宗旨在于挽救处于困境的公司。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较公司重整为宽;公司重整仅适用于公司法人,而破产程序既适用于法人,也适用于自然人。 (3)自治机关不同。破产程序的自治机关是债权人会议,公司重整程序的自治机关则是关系人会议。 (4)程序的效力不同。破产程序开始后将导致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而公司整程序的开始则是公司走向新生的起点。

二、 破产法

概念:

指规范破产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所称的破产法是指狭义的破产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仅指专门规范破产程序的法律。我国《企业破产法》所指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种。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三、 破产条件

(一) 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有破产能力,但仍不承认个人的破产能力,包括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破产能力。

(二) 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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