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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商法>破产法 破产程序法知识总结树形表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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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大学法学<商法>破产法破产程序法知识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概念:

是破产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无破产申请,法院不得启动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准许撤回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法院认为不符合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或裁定不受理

(二)破产申请人:

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岀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三)情形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法人解散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破产申请。

(四) 破产申请的审查时限

1.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1) 通知: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 异议期:债务人有异议,收到通知7日内提出 (3) 审理期: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4) 延长: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长15日) (5) 受理送达: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后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 债务人、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审理期——15日内——特殊情形延期(最长15日)

二、破产案件受理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二)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相对人的权利:(1)请求提供担保; (2)解除合同权:管理人2个月内未通知或者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三)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1、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3、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对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进行专属管辖。

(四)对当事人的约束:

1、对债务人的约束:

(1)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对债权人的约束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4)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以抵还贷款,违反者,扣划无效。

三、破产债权的申报

(一)概念:

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主张并证明其债权的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二)申报规则

1、主体:申报主体为破产债权人,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受理主体是破产管理人。

2、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的确定主体为人民法院,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次日起计算,具体时间为30日以上,但不得超过3个月。

3、债权的补充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4、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后果:在重整、和解过程中,未申报债权不得行使权利。

(三)债权表

1、编制: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2、核查: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实质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债权人会议

1、概念: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2、会议组成

(1)债权人

①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②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③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与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④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⑤ 个别债权人不出席会议时,既不能强制其出席,更不能视为其放弃债权。 ⑥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债权人会议可设列席人员。债务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或者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3、职权:

(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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