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商法>破产法 破产实体法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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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商法>破产法 破产实体法知识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
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具体形态:
1、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及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2、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3、债务人对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财产份额
4、回转的依法执行的财产
5、破产程序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
6、管理人行使追回权对应的财产
7、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对应的财产
(三)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一)破产债权
1、概念: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
2、法律特征
(1)须为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 (2)须为财产上的请求权; (3)须为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4)须为经依法申报并获确认、有权在破产财产中受偿的债权。
3、债权申报的范围: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这是一般状态下的破产债权,也是最常见的破产债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优先受偿。 (3)因票据关系所产生的债权。 (4)连带债务人及保证人的求偿权。 (5)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4、破产债权的例外:
(1)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2)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 (3)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 (4)因破产宣告受理后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 (5)其他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的情形。
(二)破产费用
1、概念: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2、范围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 (3)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共益债务
1、概念: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
2、范围
(1)因破产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破产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与清偿规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否则破产程序就很难继续进行。
3、内部按比例清偿。 (1)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按照未清偿费用的数额比例予以清偿; (2)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但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将清偿完破产费用后剩余的债务人财产再按照未清偿的共益债务的数额比例对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4、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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