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商法>破产法 具体破产制度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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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商法>破产法 具体破产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联系:
(1)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是破产法的三大破产程序,三者共同构成破产程序的制度体系。
(2)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和解程序优于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又优于破产和解程序;
(3)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正在进行的破产和解程序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应当中止;
(4)如果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三种申请同时出现,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5)当重整失败或者和解不能时,最终还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
区别:
(1)法律功能不同。破产重整赋予了债务人以再生的机会,具有预防破产的制度价值。破产和解向债权人提供了一种简便、高效的受偿手段,并具有预防破产的制度价值。破产清算是直接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要求的特殊强制执行程序。
(2)申请人不同。破产重整程序申请人比较广泛,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出资人。破产和解程序的申请人限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人则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3)有担保权的债权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中,有担保权的债权(别除权)的权利人有不依破产程序独立实现其权利的优越性。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担保权的债权的行使一般会同样受到限制。
(一)概念:
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宣告的作出
1、概念: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司法裁判行为。意味着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使债务人不可挽回地走向破产清算,破产企业还将因此被注销。
2、特征:
(1)破产宣告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
(2)破产宣告只能由法院依法作出;
(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
3、破产宣告障碍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4、期间: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5、名称变化: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1、概念:指基于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将破产财产按各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在债权人之间进行的清偿程序。
2、分配方式: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3、分配方案
(1)概念:是由破产管理人制订的,供债权人会议讨论,就如何依据法律的规定将破产财产分配给每一个债权人,具体指导破产财产分配的文件,是执行破产分配的依据。
(2)通过:由破产管理人拟订,并由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4、清偿顺序
(1)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社保费用和税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其他的普通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能满足同一顺序债权的清偿要求,则按照比例分配。
5、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破产管理人执行。
(四)破产程序的终结
1、概念: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法律规定的应当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因时,由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
2、终结原因:
(1)因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2)因全体债权人同意而终结 (3)因出现破产宣告障碍而终结: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4)因没有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 (5)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3、终结的效力
(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和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于破产终结裁定作出后视为消灭。
(3)对破产机构的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破产管理人于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五)追加分配
1、概念:是指在最后分配结束或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又发现可分配的破产财产,债权人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而进行的分配。
2、情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有应当予以撤销的行为所涉及的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而转移的财产,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债务人的无效行为所涉及的财产;
(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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