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商法>破产法破产重整制度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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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商法>破产法破产重整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1、重整申请的提出
(1)债务人申请重整
①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重整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3)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重整
① 申请的时期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② 只有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才有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重整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3、重整程序的法律效力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终止:
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破产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①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 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 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请求的
1、概念:
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
2、提出:
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如果6个月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3、表决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4.表决内容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5)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6)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5、法院批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6、执行
(1)主体: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破产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重整成功:
①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②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③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重整失败
①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② 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③ 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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