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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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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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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特征:

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

(2)分类

①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②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③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④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⑤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⑥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以申请行政行为

⑦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3)效力

①公定力: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情形,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②确定力:

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要任意改变(撤销、变更、注销、吊销)的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不可争力,是对行政相对人而言。

实质确定力,不可变更力,是对行政主体而言。

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

③执行力:

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4)构成要件效力:

一个生效的行政行为,对作出该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法院所同样具有的拘束效力。

2、生效规则

(1)即时生效:

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行政相对人立即生效。

(2)告知生效:

行政行为须告知相对人后方能生效。

(3)受领生效:

行政行为须经相对人受领后才能生效。相对人同不同意受领并不影响行政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生效:

当行政行为的作出附有条件时,该条件达到之时即为该行政行为的生效之时。

3、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1)无效行政行为:

是指那些形式上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或者具备法定无效情形,无须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告、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无须有权机关确认或宣告无效,任何人均可忽视其存在。

作出该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该行为无效,权利人随时可以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原状。

(2)行政行为的撤销:

是指行政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的废止:

又称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有权机关根据事后发生的情形,面向未来解除原本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从而使那些没有继续存在必要或已不符合现状的行政行为失去效力。

一个合法授益行政行为只有在下列特定条件下才可予以废止:

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原行政行为具有废止保留的附款

原行政行为具有负担附款,而相对人未履行负担或未于规定期限内履行负担

如不废止则对公益产生危害

原行政行为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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