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行政立法的结构性体系与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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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立法的结构性体系与效力等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共同构成的一个联系紧密、层级分明的系统。
(1)我国的行政立法体系纵向上:
中央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
地方立法
省、自、直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直和较大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
(2)我国的行政立法体系横向上:
权力机关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省、自、直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机关立法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省、自、直和较大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1)实质上是不同的立法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差别,这种差别表现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上就是效力等级差别,因而效力等级差别的特点必然是各行政立法机关之间关系的反映。
(2)特点:
服从性
主要内容、原则、精神上,较低效力等级的行政立法要服从较高效力等级的行政立法
派生性
行政法律规范往往是较高效力等级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或实施细则
可变性
与较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或不当,有权的权力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即可予以撤销或改变
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民主、公开原则
协调统一原则。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监督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规章的监督
(2)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国务院对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对较大市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监督
国务院的适用裁决及其他监督
法规、规章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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