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介绍法学知识税收保全措施有关内容,属于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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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限期内
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在税款征收环节
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
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纳税人在限期内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从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程序上看,必须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
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有两种,其内容及要求如下: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冻结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 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纳税人拥有的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数量
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以相当于应纳税款和有关费用的数额为限
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
应当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实施扣押、查封时
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
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1.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如果纳税人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相关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
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致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