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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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具体内容
混淆行为
亦称假冒混同行为、仿冒行为、虚假标示等,是一种传统、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通过冒用他人具有识别性的商业标志等达到混淆目的。
具体情形
仿冒商品标识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经营者名称混同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假冒网络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其他混淆行为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特征
法律特征(构成要件)
主体为两方,受贿者和行贿者
行贿者
经营者,即使是员工为之,也是代表经营者(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 )
受贿者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客观方面
第一,贿赂方式的多样性。贿赂方式包括财物或其他手段,“其他手段”含义广泛。包括房屋装修、出国旅游、留学、娱乐赌博、低价购房、购买原始股甚至性贿赂等等,日趋具有非货币化倾向
第二,贿赂行为的隐蔽性。通常秘密进行。如在帐外暗中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回扣或不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等
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误导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包括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具体表现:《反法》第八条
主体:经营者
主观:故意。且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动机
客观: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广告宣传
广告是经营者最常用、最主要的宣传方式。虚假广告宣传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不真实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欺骗和误导购买者的行为
其他宣传方法
即经营者通过广告以外的其他手段对其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类型
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指经营者等主体为取得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具体表现:《反法》第九条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具体概念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
秘密性(非公开性)是商业秘密里最核心的特征、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及竞争优势)、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若经营者违反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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