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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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945年4月华盛顿法学家委员会建议设立国际法院以代替常设国际法院,6月各国签订国际法院规约,10月生效。
1945年10月,国际常设法院举行最后一次形式上的开庭,1946年4月,国际联盟末次大会解散了该法院。
1946年国际法院正式成立。联合国宪章把国际法院列为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之一,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
在事实上,新法院可以视为是旧法院的延续。
(1)法官
①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2人国籍相同。
②法官应品格高尚,并且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者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并且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目前方案:亚洲3人,非洲3人,美洲3人,欧洲6人)。
③法官经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时分别选举产生,在两处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
④当选的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可连选连任。
⑤法官为专职 ,不代表任何国家,包括本国政府,不得从事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或执行其他职业性的任务。
⑥法官除由其他法官认为不再符合必要条件外,不得免职。 法官在执行职务时,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
(2)院长和副院长
院长和副院长任期3年,由法官秘密投票选举产生,获得多数票即为当选,并立即就职,可连选连任。
法院院长主持法院的工作和一切会议,并监督法院的行政事务;院长职位出缺或院长不能执行职务时,应由副院长代行职务。
(3)专案法官(特别法官)和襄审官
国际法院不实行回避制。
专案法官(特别法官)---法院受理案件,如法官中有属于一造当事国之国籍者,任何他造当事国得选派人为法官,参与该案。法院受理案件,如当事国均无本国国籍法官时,各当事国均可选派法官一人。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与法院法官相同,并应具有相同的资历。
襄审官—在某一诉讼或咨询案件中,法院得主动或依当事方请求委派襄审官。襄审官协助审理案件,但没有表决权。
(4)分庭
临时分庭—— 特种分庭 和特定案件分庭:3人或以上
简易分庭--:5人,适用简易程序
(5)书记处
书记处设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和工作人员。
正、副书记官长由法官提名并选举产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候选人应有高深的语言造诣,法律、外交及国际工作的经验,当选后要宣誓愿忠诚谨慎执行职务。
书记处的工作人员由法院根据书记官长的提名委派。
书记处掌管法院的文书、档案和对外联系等事务。
(1)诉讼管辖权
① 对“人”管辖:限于国家 ——法院诉讼当事国包括三类国家:
A、联合国会员国(目前192个);
B、非联合国会员国,根据大会经安理会的建议而决定的条件成为规约当事国的国家;
C、既非联合国会员国,又非规约当事国,由安理会决定而成为法院诉讼当事国的国家。
② 对“事”管辖:建立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上
A、自愿管辖---事后(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 ;
B、协定管辖---事前(《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 );
C、任择强制管辖---事前声明(60个国家)
(2)咨询管辖权
①大会和安理会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而其他机构(包括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大会的临时委员会、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对联合国行政法庭的判决要求复核的申请书审查委员会等)则须经过大会授权才得向法院提出请求;
②大会和安理会请求咨询的事项是“任何法律问题”,其他机构则只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问题;
③法院不得就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发表意见;
④法院有权拒绝发表咨询意见;
⑤法院咨询意见无法律拘束力。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1)起诉
① 自愿管辖时,当事国双方协商后提交特别协议;也有经当事国一方将案件提交法院后,得到他方认可形成协议,称为“法院延期”。
② 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时,当事国一方以包括阐明管辖权依据的申请书方式提交案件,由法院通知争端对方。
(2)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法院确定管辖权后,将命令争端各方限期提出诉状、辩诉状、证据及其他文件资料。法院在审理中,还可命令争端方提交答辩状或复辩状等法律文书。
书面程序结束后,进行口头程序。法院可讯问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除法院另有决定或争端当事方另有要求外,口头程序应公开进行。
(3)附带程序(特别程序):由法院在特定情况下采用
① 初步反对主张(先决答辩);
②临时保全;
③第三国参加诉讼;
④中止诉讼:在最后宣判前,争端各方已达成不再继续诉讼的协议,法院停止该诉讼;
⑤反诉:如果与原告国的诉讼标的直接有关并且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之内,被告国可以提出反诉。反诉应在被告国提出的辩诉状中提出并应作为其诉讼主张的一部分。法院应裁定是否将该问题并入本案程序之中。
(4)判决:国际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除中止诉讼的情况外,都作出判决。
基本过程:书面程序、口头程序
秘密评议,起草判决书
三读后表决,不得弃权,以出席法官过半数通过,票数相等时,由院长或代理院长投决定票
可发表个人意见,附于判决之后:个别意见、反对意见
通知宣判日期,公开宣读,宣读之日起有拘束力。
效力:终局裁决,不得上诉,但如判决在某方面有缺陷,法院可依复核程序加以纠正:
①对判词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经任何当事国之请求后,法院应予解释;
②发现新的决定性事实(发现新事实6个月内,判决做出10年内),可申请复核,此申请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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