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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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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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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经济法》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公司章程的制定

(1)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创立大会

1.发起人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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