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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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5.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6.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7.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1.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2.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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