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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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1.发起人
(1)发起人(非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发起人(上市公司)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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