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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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的资格限定: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不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的权利
(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性禁止规定)。
(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相对性禁止规定)。
5.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四)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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