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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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鼓励类
(1) 属于农业新技术、 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 交通、 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 属于高新技术、 先进适用技术, 能够改进产品性能、 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 新材料的
(3) 适应市场需求, 能够提高产品档次、 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 属于新技术、 新设备, 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 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限制类
(1) 技术水平落后的;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2)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 开采的;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禁止类
(1) 危害国家安全 or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 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2) 占用大量耕地, 不利于保护、 开发土地资源的;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3)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允许类
不属于鼓励类、 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210 万美元以下
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10/7 倍
注册资本210~500 万美元
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 倍
注册资本500~1200 万美元
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5倍
注册资本1200 万美元以上
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2. 出资期限
(1)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转让股权的股东, or 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 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 60%以上, 1 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 20%的新增注册资本, 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 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
(3)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
①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 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 60%以上, 1 年内付清全部价款, 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 合同、 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 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合同、 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 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 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 其余部分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4)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 25%的:
①投资者以“现金” 出资的, 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
②投资者以“实物、 工业产权” 出资的, 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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