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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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转让条件
(1)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 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 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 转让程序
申请出资额转让 →董事会审查决定 →报审批机构批准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 组织形式
(1) 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 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未取得的, 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 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
3. 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 确定 or 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 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 董事任期为 4 年, 可以连任。
(4)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 董事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5) 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方可作出决议
章程的修改
中止、 解散
合并、 分立
注册资本的增加、 减少
4. 董事会的职权
(1) 审议企业发展规划、 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收支预算、 利润分配、 劳动工资计划、 停业。
(2) 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其职权和待遇。
(3) 修改企业章程等特别决议; 对出资的对外转让作出决议。
1. 合营期限
一般情况下, 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也可以不约定。
必须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
服务性行业
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限制类投资项目
2. 合营企业的解散原因
(1) 合营期限届满;
合营企业合同、 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未达到其经营目的, 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2)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无力继续经营; 因自然灾害、 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 无法继续经营;
(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 合同、 章程规定的义务, 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 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时, 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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