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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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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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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经济法》知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的相同点

注册资本的概念

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合营各方(合作各方) 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出资方式

(1) 合作各方用于出资的实物、 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 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 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出资期限

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

出资额的转让

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 or 部分权利的, 须经合作他方同意, 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的区别

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

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 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 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出资比例

合营企业

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合作企业

具有, 外国 er 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25%; ×,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 25%的限制

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

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合作企业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一般设立董事会; ×, 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收益分配

合营企业

“股权式” 企业:

合营各方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合作企业

“契约式” 企业:

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投资回收

合营企业

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合作企业

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 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经营期限

合营企业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也可以不约定; 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合作企业

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董事长产生方式

合营企业

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 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合作企业

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 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

合营企业

4 年

合作企业

不超过 3 年

董事会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

①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并、 分立、 解散

③注册资本的增加、 减少

合作企业

3+

①变更组织形式

②资产抵押

③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

(三) 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1. 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 合作企业的“全部” 固定资产“无偿” 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 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 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 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 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四) 合作期限

1.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订明。

2. 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 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延长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3.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 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 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 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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