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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合同的订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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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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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经济法》知识:合同的订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提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要约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到达”时间: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3.要约的效力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承诺,受要约人也可以不承诺

4.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迟发的承诺为新要约)

(4)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迟到的承诺有效)

2.承诺的生效

(1)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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