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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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合同的履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1)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2)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
放弃到期(未到期或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
2.撤销权的时效
(1)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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