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合同的担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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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合同的担保-保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①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②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1.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也成立的情况: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人保、物保并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有严格的先后顺序)。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
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2.保证人的追偿权
(1)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1.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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