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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合同的担保-抵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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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合同的担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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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经济法》知识:合同的担保-抵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抵押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2.不能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共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共有财产

(1)“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2)“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

1.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抵押物登记

(1)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2)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末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必须登记的(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条件):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4)可以不登记,但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签订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赁权的效力

(1)抵押物的占有权。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抵押物的收益权

①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经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人”对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②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4.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四)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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