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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合同的担保-质押、留置与定金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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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合同的担保-质押、留置与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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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经济法》知识:合同的担保-质押、留置与定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质押

(一)动产质押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3.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二)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的范围

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质权自“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留置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应当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该履行期限应当为2个月以上),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3.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

(2)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3)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消灭;

(4)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实现留置权;

(6)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

定金

1.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定金的数额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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