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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转让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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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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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经济法》知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转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转移

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的解除

(一)约定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当该事由出现的时候,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1.当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现之后,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提存

1.有此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违约责任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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