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赠与、借款和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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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赠与、借款和承揽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此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撤销权的时效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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