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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审判之审判监督知识点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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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审判之审判监督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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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事诉讼法审判之审判监督知识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和特征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或者决定重新审判,以及进行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特别程序。

特征

审判监督程序是为纠正错误裁判专门设立的补救程序,又称“救济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并非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审判监督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及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

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

必须在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必须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期限限制。 ,

依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

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此外,上级法院还有权依法指定下级法院进行再审。

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申诉

申诉主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律师

受理机关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受理程序

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由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分别受理,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申诉效力

不具有直接提起再审的法律效力,不能停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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