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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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导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际法没有立法机构、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专门机构
各国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约束力的法律
各国在交往中也遵循着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尽管不是强有力、令人满意的但仍有一定的制裁行为
自然法学派
观点
良知、理性、人类共同的法律意识
代表人物
普芬道夫
实在法学派
观点
国家意志、同意
代表人物;
奥本海
折衷学派
格老秀斯学派
观点
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
新自然法学派
20世纪上半叶
社会连带法学派
代表人物:狄骥(法)观点:社会连带关系
规范法学派
观点:一切法律规则的效力来自于上一级法呈金字塔状,认为法是有效力高低的
代表人物:凯尔森(美)
新实在法学派
20世纪下半叶 美国主导建立国际规则
权力政治说
国际政治支配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杈力
政策定向说
国际法是国家外交政策的体现
各国协调意志(自然法学派,不是共同意志)
国际社会各种行为体意志的协调(主体、协调)
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国家之间主权平等,横向关系)
是国际法主体协调的意志形成的法律
古埃及 ,古希腊
古罗马古罗马时期法律分为三类
市民法(罗马本国人之间)
万民法(罗马人和非罗马人之间的关系)
自然法(认为所有法源自于人的理性良知等)
古印度
特点
形式原始 多与宗教联系在一起 多是与战争有关的规则
出现一些海事法典
开始实行外交上的常驻使节制度领事制度
海洋的划分、海洋自由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缔结,标着着独立于国内法的近代国际法体系的形成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影响
承认国家享有主权,荷兰
开创了以国际会议解决争端的方式,战后签和平条约的惯例被确定下来了
标志着国际法的产生
近代国际法的特点
区域性较强,只适用于文明的欧洲国家
国际法领域扩大,有了系统发展
常驻外交使节、永久中立、国际会议、国际仲裁、海洋自由
一个普遍的国际社会的产生
集体安全制度初步形成 国际联盟——历史上第一个一般政治性普遍国际组织
国际司法制度渐趋健全 国际常设法院——历史上第-个世界性国际司法机构
产生了国际法的许多新分支
如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国际经济法、航空和空间法
国际法主体种类增加 国际组织
集体安全制度进一步完善 联合国
国际条约
条约的制定者只能是国家国际组织
条约必须是成文的书面的
条约规定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国际法,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习惯法
一般法律原则
各国法律体系共有之原则,国内法上的原则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最明显的区别是在约束力上
条约只对条约的成员国有效,一旦一项规则成为国际习惯法,那他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成为国际习惯法需要去证明,习惯法是不成文的,优先使用国际条约
条约是成文的,不成文就要证明确实有某条国际习惯法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