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是刑法最重要的章节,它是打通刑法总则任督二脉的核心。本节内容大家要做好梳理,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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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1)条件说:若无前者就无后者,则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得出的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处罚范围非常宽,因此要受到相当性的限制。
(2)相当因果关系说:只有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行为当然地或盖然地引起结果,才具有相当性。
(1)根据条件说得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判断标准,得出前行为与后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不符合条件说,则可以否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存在。
(2)在条件说的基础上,进行相当性的判断,得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只有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行为当然地或盖然地引起结果,才具有相当性。
介入因素是指介于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介入因素在因果链条上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使得某些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前行为和结果发生了某种联系。
(1)介入因素中断因果链条
1.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结果的发生只有一个因:介入因素】
2.结果与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不需要对结果负责,前行为不属于犯罪既遂。
(2)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链条
1.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前行为。
2.结果与前行为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人成立犯罪既遂。
(3)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的判断标准(异常+作用大)
1.量的要求(作用大):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贡献率接近100%,单独介入因素就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
2.质的要求(异常):介入因素需要独立发生+异常的(低概率事件)。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没有必然联系。
具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成立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考虑主观要件等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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