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经济法》知识: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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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税款。
1.免税并退税: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
(3)财务会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
(4)出口结汇(部分货物除外)并已核销的货物。
2.免税但不予退税:
免税但不予退税的企业: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
3.不免税也不退税的货物:
(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3)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免税也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4)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出口退(免)税所需单证,或提供的单证有问题的出口货物,不得退(免)税。
1.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2.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办法。
3.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不得享受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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