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知识点:立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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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点:立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立法的含义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规范性国家司法考试文件及认可国家司法考试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广义的立法与国家司法考试制定同义,狭义上的立法仅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的活动
(二)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整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
我国的立法体制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一)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
1、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2、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3、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4、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科学、民主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四大原则:
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3、民主立法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我国的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基本规定为四个步骤,即国家司法考试议案的提出、国家司法考试案的审议、国家司法考试的表决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布
其他的立法程序一般参照进行。
(一)国家司法考试议案的提出
1、国家司法考试议案与国家司法考试草案不同
2、在我国,根据宪法和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国家司法考试议案的提案权:
(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国家司法考试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家司法考试议案
(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国家司法考试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家司法考试议案
(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家司法考试议案
(二)国家司法考试案的审议
国家司法考试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国家司法考试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1、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对国家司法考试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国家司法考试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2、国家司法考试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
(1)提付表决;
(2)搁置
(3)终止审议。
(三)国家司法考试的表决和通过
国家司法考试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国家司法考试案所附国家司法考试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国家司法考试草案成为国家司法考试
这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
(四)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国家司法考试生效的前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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